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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不予起诉有哪些情形?
一、 法定不起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的;
3、预备犯或中止犯;
4、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的;
5、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6、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
7、自首或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
实践中,在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只有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才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140条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应注意的是: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存疑不起诉的必要条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指以下情形: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且无法查证属实的;
2、构成犯罪的事实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3、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
4、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应当提起公诉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说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根据。公安机关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认为自己移送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注意,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期间不停止对不起诉决定的执行,不能以复议、复核为由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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