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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并犯新罪,之后又自动投案的,对其所犯新罪是否构成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 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81号)
2013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之后,吴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同年12月30日,吴某又因会车问题与被害人范永记发生纠纷,后吴某持木棍殴打范永记,致范永记轻伤。
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而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内逃跑,其后自动投案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吴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在未被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因此,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可认定为自首,对其所犯强奸罪不应认定为自首。
——《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2集(总第103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 第249页 观点编号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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