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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能做什么_又拥有哪些权利?

时间:2021-11-13   访问量: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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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郭东洋律师

擅长:刑事诉讼、取保候审、保释、出庭辩护

咨询:刑事辩护

费用:200-3000元/小时(仅参考)

电话:135-2369-9933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做什么?换句话来说,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受了刑事案件委托后能做哪些工作?拥有哪些权利?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做哪些事情呢?虽然法律没有强行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委托刑事律师进行辩护,但是很多人都会选择律师提供帮助。那么此时了解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做什么就比较重要了。接下来由周口刑事律师的小编将向你介绍关于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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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能做哪些工作?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周口刑事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

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4、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表被害人就定罪量刑提出法律主张。

5、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担任自诉案件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主要是代理当事人行使控告职能,支持控诉主张,反驳对方的辩护观点。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辩护人的职能与一审、二审公诉案件担任辩护人基本相同。

6、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应当代理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明确提出诉讼请求,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出席法庭与对方展开辩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7、担任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死刑核准权自2007年7月1日一律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对案件的定性与量刑提出辩护意见,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新审判。

8、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提出申诉,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再审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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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刑事律师有哪些合法的权利?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辩护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是正确开展辩护活动的重要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如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

1、独立辩护权。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中的权利不受侵犯。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意见权。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询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律师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为此,一审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以防限制辩护人行使这项权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8、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

①、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关问题已在辩护权的有关论述中论及;

②、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

《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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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推荐】

郭东洋律师,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口市优秀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刑事诉讼各个程序。

在不同的刑事案件阶段,能够与不同的办案机关进行及时高效的沟通,并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辩护意见,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理想的案件效果,专业代理各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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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东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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