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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1-10-12   访问量:118

周口刑事律师介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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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国际原则哪些?

国家追诉原则

1.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检察官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控审分离原则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即不告不理。

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及范围必须受检察官起诉对象和范围的限制,不得审理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

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该被推定或假定为无罪。

公正审判原则

审判程序应该使那些可能受裁判结果不利影响的人有效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对于那些可能使本人陷入不利境地的问题,都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在自愿情况下作出的不利于己的证言,可以采纳为证据。

3.为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强迫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法律必须赋予其一系列的权利。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诉讼、审判和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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