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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拘留多少天?

时间:2021-10-13   访问量:62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拘留多少天?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是先行拘留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要在3天之内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特殊情况可延长到7天,如果嫌疑分子涉及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三种情形之一的,最多可延长到37天。 刑事案件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尽早介入,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争取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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