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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一般怎么处理_承担刑事责任要坐牢吗?

时间:2021-10-27   访问量:180

大家都知道触犯刑事犯罪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那么、刑事责任一般怎么处理?承担刑事责任要坐牢吗?刑事责任包括哪些?下面,就由找周口刑事律师的小编来为大家解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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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要坐牢吗?

周口刑事律师介绍负有刑事责任一般都会坐牢 但是不一定坐牢,刑事责任是否坐牢和坐牢多久得看罪名和具体情节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因为刑罚的处罚有主刑和附加刑,其中单独适用附加刑不需要坐牢。同时刑事案件是否要坐牢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看法院的判决结果如果是缓刑,就不要坐牢。或者检察院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也不用坐牢。是单处罚金,也不用坐牢。有时实际上已经构成犯罪了的情形。也还有很多很多情形是不用坐牢的。

1、从犯罪主体的方面来看

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也就是说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未满16周岁的人,只有两种情形例外,即可追究刑事责任:第1种是刑法规定了8种特别恶劣的情形,这种超过14周岁就可以。第2种情形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年满12周岁就可以追究。

②、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

经有资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的鉴定,在犯罪的时候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即便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也是需要到相应的精神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的。

另外,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从犯罪的具体情形来看

①、正当防卫的。

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不负刑事责任。另外,特别规定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正当防卫的,无论造成什么后果,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周口刑事律师讲解其中蕴含的含义就是,正当防卫本身就是以正当对抗不正当,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国家是鼓励的,是保护的。

②、紧急避险的。

类似于正当防卫,刑法规定了紧急避险。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的正当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不负刑事责任。

3、从刑事审判流程过程中来看

按照刑事诉讼的相关流程,我们可以从审查起诉、审理和刑罚执行三个环节来分成三类。

①、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对于某些情形下是可以做不起诉处理的,跟题主所提问的构成刑事犯罪有关的,就是相对不起诉,也叫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但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可以不进行刑事处罚的,可以做不予起诉处理。

②、法院判决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一是缓刑。既然是缓刑,那么实际执行采取的就是非监禁的方式,也就是社区矫正的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判处缓刑,也有可能存在在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情形。

二是管制,这种情况想跟缓刑差不多,都是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的。

三是单处附加刑,包括罚金、驱逐出境和剥夺政治权利三种。

四是免予刑事处罚,这种情形跟检察院的相对不起诉非常类似。都是针对那种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③、刑罚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假释的。

这种情况是指已经判处了实际的刑罚——监禁刑——包括以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然后还不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的。

一是暂予监外执行。就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等等特殊的情况,而暂时给予监外执行的。这种情况,需要经过有权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而且等相应的情形消失以后,如果刑期还没有满,还要继续进行收监执行。

二是假释。就是对于那些认真悔罪,经过执行一段时间刑罚的执行之后,认为采取假释的方式让他先回归社会,不致于危害社会的,那么可以决定进行假释,假释期满如果没有相应的违法行为,那么剩余的刑期便不再执行了。

因此,严格来说,假释并不属于题主所提问的类型,只是剩余的信息刑期不必再收押执行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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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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