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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诈骗35万被判4年

时间:2023-09-02   访问量:45

基本案情:

20205月至6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犯罪4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56600元,罗某某非法获利1万元左右。于202072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之父在得知女儿涉嫌犯罪后,心急如焚,第一时间与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的郭东洋律师取得了联系,并委托郭东洋律师作为罗某某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希望罗某某能够在郭东洋律师的帮助下,尽可能地被减轻刑事处罚。

律师辩护:

郭东洋律师在接受本案一审委托后,第一时间调阅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罗某某,进一步掌握了案情。郭东洋律师了解到,罗某某系在明知是诈骗的情况下,为诈骗转移赃款提供作案工具,将诈骗资金层层转移或取现,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于是郭东洋律师决定做有罪从轻辩护,往从犯方向努力。

在审查起诉阶段,郭东洋律师充分与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并建议被告人在检察院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旨在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在案件审判阶段,郭东洋律师积极主张被告人存在多个酌定从轻的情节,建议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系偶犯、初犯、主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等量刑事实,应对其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罗某某构成诈骗罪,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6月11日起至20246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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