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资讯/Criminal Information
联系律师/Contact A Lawyer
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以上六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周口刑事律师介绍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周口刑事律师服务范围:刑事拘留、刑事诉讼、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等法律咨询。
郭东洋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准则,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高效的法律服务质量,帮您解决各类法律难题,欢迎来电咨询。
上一篇:不起诉有哪些救济方式?
下一篇:没有了!
GUO DONG YANG LV SHI
版权所有:郭东洋律师 备案号:豫ICP备2023003289号 技术支持:中原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