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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有哪些?

时间:2021-09-18   访问量:107

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以上六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周口刑事律师介绍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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