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业务范围>不予起诉

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有哪些?

时间:2021-09-18   访问量:126

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以上六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周口刑事律师介绍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jpg

周口刑事律师服务范围:刑事拘留、刑事诉讼、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等法律咨询。

郭东洋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准则,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高效的法律服务质量,帮您解决各类法律难题,欢迎来电咨询。

TAG:刑事诉讼 无罪辩护 刑事处罚 刑事律师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发原则 法律规范 刑事拘留 律师费用 律师推荐 刑事处罚年龄规定 刑事案件 刑事处罚对子女的影响 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法 诈骗案

上一篇:不起诉有哪些救济方式?

下一篇:没有了!




郭东洋律师

GUO DONG YANG LV SHI

联系电话
135-2369-9933
地址
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版权所有:郭东洋律师 备案号:豫ICP备2023003289号 技术支持:中原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