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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确定犯罪却不予关押——郭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时间:2022-03-04   访问量:92

为何确定犯罪却不予关押

                                                                                             ——郭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孙某某、郭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王某某等人系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工作人员的便利,通过伪造虚假的房产证、契税发票等,帮助他人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数量较大,检察机关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家属听闻郭东洋律师具有丰富的的刑事案件经验,以往的辩护都取得了当事人的认可,遂到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所内委托郭东洋律师担任郭某某的辩护人,希望郭东洋律师能够最大程度地利用专业经验使得郭某某得到最轻的刑事处罚。

郭东洋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案件卷宗,详细地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之后,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某,进一步掌握案情,确定了罪轻辩护的思路。

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和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是郭某某自身存在法定和酌情从轻、减轻刑罚的情节,应当充分考虑,做到罚当其罪。

第一,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一直处于从犯地位,其在案件发展过程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虽然其行为是犯罪的组成部分,但是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在王某某等人的要求下被动参与犯罪,且所从事的行为都为接受安排所致,对犯罪既遂的影响力相对较小,具有可替代性,认定为从犯符合《刑法》的规定,《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郭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从郭某某自身出发,其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在本案发生之前,郭某某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同时,郭某某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活动行为具有偶然性,系偶犯。

第四,郭某某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后记:

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涉案人数众多,对被告人的犯罪地位的查清具有重大意义,辩护人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分析,初步确定被告人的从犯地位,又会见被告人了解其主观心理,确定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并且作用最小,通过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检察机关将郭某某排在最后起诉,起诉后又与积极参与庭审,提交辩护意见,详细说明郭某某的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得到法官的认可,在判处主犯有期徒刑16个月的情况下,判处郭某某管制6个月的刑罚,取得的良好的效果,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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