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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诈骗罪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孙某某涉嫌诈骗罪

时间:2022-03-04   访问量:92

从诈骗罪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孙某某涉嫌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9日,西华县皮营乡西冯营村村民于某某网上刷单被诈骗176996.9元,诈骗资金经青苹果平台承兑人账户流入青苹果平台。

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受雇于他人从事青苹果平台承兑业务,在其持有的银行卡多次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况下,仍然将被害人范某某被诈骗款2255.79元、被害人刘某某被诈骗款10000.2元、被害人赵某被诈骗款8000元、被害人张某一被诈骗款3999.98元、被害人张某二被诈骗款20831.1元,共计45086.79元,在青苹果平台进行承兑。2020年9月25日孙某某、李某某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孙某某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孙某某的爱人心急如焚,在听取了几位律师的意见后,郭东洋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得到了认同,最终其选择郭东洋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意见:

郭东洋律师仔细查看在案证据,发现孙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不能以诈骗罪对孙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尽管都是犯罪,但是具体刑罚相差甚远,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266条,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规定在《刑法》第312条,最高只判处有期徒刑7年。也就是说,同样的涉案金额,可能因为罪名的不同,而判处相差甚远的刑罚。

郭东洋律师发现这一点后,积极联系检察机关,结合在案证据和法律法规,说服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孙某某进行起诉。

在此基础上,郭东洋律师积极提交法律意见书,论述孙某某的从轻和减轻情节,并且请求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孙某某女儿系抑郁症患者,需要母亲照料的特殊情况,对孙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最终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对孙某某取保候审。

在审判阶段,郭东洋律师继续提出,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律师后记:

诈骗罪的帮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犯罪构成上极其相似,但是在刑罚上存在显著的差别,很多被告人应当判处轻罪,却被判处重罪,白白多做了几年牢。这就要求律师非常专业,不要具有大量的法律理论和事务经验,还要善于从证据中发现问题,抽丝剥茧,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最终实现把重罪辩护成轻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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