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成功案例>成功案例

二审改判减刑一年--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时间:2022-08-22   访问量:151

基本案情:

20222月,上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多范围发生,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314日在上海出现发热、咳嗽症状。

2022316日,被告人王某某由上海返回太康县,在没有向太康防疫部门及社区报备且未执行居家隔离规定的情况下,出入多个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致 52人被传播新冠肺炎、1129名密切接触人员被隔离、多个居住区被封闭管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被告人王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律师辩护:

郭东洋律师在接受本案二审委托后,第一时间调阅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进一步掌握了案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故郭东洋律师最终确定了罪轻辩护的思路。 

郭东洋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其刑期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3、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无犯罪故意心态。

郭东洋律师建议贵院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同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对其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从轻处罚,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郭东洋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法院对于被告人王某某量刑部分的判决,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周口刑事律师服务范围:刑事拘留、刑事诉讼、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等法律咨询。

郭东洋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准则,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高效的法律服务质量,帮您解决各类法律难题,欢迎来电咨询。

TAG:刑事诉讼 无罪辩护 刑事处罚 刑事律师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发原则 法律规范 刑事拘留 律师费用 律师推荐 刑事处罚年龄规定 刑事案件 刑事处罚对子女的影响 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法 诈骗案


郭东洋律师

GUO DONG YANG LV SHI

联系电话
135-2369-9933
地址
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版权所有:郭东洋律师 备案号:豫ICP备2023003289号 技术支持:中原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