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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上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多范围发生,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3月14日在上海出现发热、咳嗽症状。
2022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由上海返回太康县,在没有向太康防疫部门及社区报备且未执行居家隔离规定的情况下,出入多个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致 52人被传播新冠肺炎、1129名密切接触人员被隔离、多个居住区被封闭管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被告人王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律师辩护:
郭东洋律师在接受本案二审委托后,第一时间调阅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进一步掌握了案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故郭东洋律师最终确定了罪轻辩护的思路。
郭东洋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其刑期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3、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无犯罪故意心态。
郭东洋律师建议贵院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同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对其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从轻处罚,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郭东洋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法院对于被告人王某某量刑部分的判决,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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