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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

时间:2023-08-22   访问量:41

基本案情:

2019717日,经张某介绍,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叶某某和勾某某偷越至缅甸,在缅甸百盛宾馆内,三人合伙对国内人员实施诈骗活动,提成均分,三人先后通过美联国际平台和外汇平台,骗取邓某、玉某某人民币共计六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八万多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6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

律师辩护:

郭东洋律师在接受本案一审委托后,第一时间调阅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邓某某,进一步掌握了案情。

邓某某偷越至缅甸的行为,情节严重,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22条关于偷越国(边)境的规定,被告人邓某某将面临着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处罚。此外,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故郭东洋律师最终确定了罪轻辩护的思路。

郭东洋律师注意到可能导致被告人重判的一个关键点在于,被告人邓某某是否构成累犯。经过郭东洋律师的多方调查取证,发现出生于19967月15日的邓某某,在20137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犯前罪时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依法不构成累犯。

此外郭东洋律师建议法院考虑被告人存在投案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良好,且同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从轻处罚,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偷越国(边)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周口刑事律师服务范围:刑事拘留、刑事诉讼、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等法律咨询。

郭东洋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准则,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高效的法律服务质量,帮您解决各类法律难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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