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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480万判三缓三

时间:2023-08-23   访问量:32

基本案情:

20192021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的儿子在柬埔寨从事电信诈骗,多次接收其儿子送去的现金共计1480万元人民币,用来购买房产和股票。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3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同胞兄弟为其多方走动联系刑辩律师,当来到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与郭东洋律师进行交谈会见后,认为郭东洋律师是一位专业水平很高的资深律师,于是决定委托郭东洋律师作为陈某某一审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律师辩护:

郭东洋律师在接受本案一审委托后,第一时间调阅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陈某某,进一步掌握了案情。在本案中,陈某某明知是其儿子的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郭东洋律师最终确定了罪轻辩护的思路。郭东洋律师积极搜寻能够使被告人减轻刑罚的重要证据并经过多方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以追求最大程度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郭东洋律师主张,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此外,郭东洋律师通过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极力主张陈某某是符合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形,积极向法院争取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宽处罚。

本案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经济犯罪,需要涉及到退赃、退赔的问题。但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被告人和涉案财产又不在同一地区,如何退赃、退赔是本案的一个重点。在此事件中,郭东洋律师积极联络陈某某的家属和司法机关,进行协商如何退赃、退赔以及如何操作等事宜。最终,在郭东洋律师的努力下,陈某某的退赃、退赔工作很快顺利完成,郭东洋律师也基于此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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