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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5   访问量:38

基本案情:

20213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违法犯罪资金,利用其名下的5张银行卡,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3975233.26,经查实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0起,被诈骗资金52042元。20214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周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在得知王某某涉嫌犯罪后,积极与多方律师进行沟通交流,在听取了郭东洋律师的专业意见后,决定委托郭东洋律师作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郭东洋律师经过多次会见本案的被告人王某某,详细阅读案卷材料,对案件有了更详细的了解,并进一步确定了罪轻辩护的思路。

律师辩护:

王某某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以情节严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但郭东洋律师认为,被告人虽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郭东洋律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积极与检察官沟通,主张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取得检察官认可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郭东洋律师认为被告人在依法接受应有处罚的同时,辩护律师要在最大限度内挖掘被告人值得被宽恕的情节,力争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4月22日起至20234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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