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成功案例>成功案例

从诈骗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时间:2023-08-28   访问量:29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某经王某某介绍参与转账洗钱,为犯罪提供四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0560元,退赃10560元,并于20216月18日,因诈骗罪被周口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

在得知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崔某某的爱人心急如焚,在听取几位律师的意见后,郭东洋律师的专业意见得到了认同,最终其选择郭东洋律师作为辩护人。

律师辩护:

郭东洋律师发现虽然本案是以诈骗罪将被告人崔某某拘留,但通过仔细查看在案证据,发现崔某某并不构成诈骗罪,不能以诈骗罪对崔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尽管都是犯罪,但是具体刑罚相差甚远,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266条,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规定在《刑法》第312条,最高只判处有期徒刑7年。也就是说,同样的涉案金额,可能因为罪名不同,判处的刑期却相差甚远。

郭东洋律师发现这一点后,在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的黄金时间段内,充分与检察官进行沟通,结合在案证据和法律法规,说服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崔某某进行起诉。

在此基础上,郭东洋律师还注意到,在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是经王某某介绍参与转账洗钱犯罪的,这就说明王某某作为被告人的“上线”,其在刑事处罚上势必比被告人崔某某量刑重,郭东洋律师抓住了这一重点,提交法律意见书,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在公诉人原有建议刑期的基础上又减少4个月。

郭东洋律师还建议法院应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对其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从轻处罚,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6月17日起至20232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周口刑事律师服务范围:刑事拘留、刑事诉讼、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等法律咨询。

郭东洋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准则,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高效的法律服务质量,帮您解决各类法律难题,欢迎来电咨询。

TAG:刑事诉讼 无罪辩护 刑事处罚 刑事律师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发原则 法律规范 刑事拘留 律师费用 律师推荐 刑事处罚年龄规定 刑事案件 刑事处罚对子女的影响 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法 诈骗案


郭东洋律师

GUO DONG YANG LV SHI

联系电话
135-2369-9933
地址
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版权所有:郭东洋律师 备案号:豫ICP备2023003289号 技术支持:中原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