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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的嫌疑人在第38天被释放

时间:2021-09-08   访问量:278

2020612日,犯罪嫌疑人刘X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办案警官将其从郑州带至周口。对于羁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而言,无论是在情感还是案件方面,律师的第一时间会见都显得格外重要。然而,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不仅仅是会见,更多的是与办案警官沟通,了解案件进展,为下一步的工作奠定基础。

熟悉基本案情后,在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黄金期限期内,郭东洋律师认为有以下几个点是关键,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律师意见:

1、侦查机关于2020612日将犯罪嫌疑人拘留,现已超过羁押期限,应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2、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不具有该案的管辖权,应依法移交;

3、刘X的行为不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是非法经营,但其数额又远远达不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4、刘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较小,律师认为可以不按犯罪处理。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以刑拘期限已到,且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不具有该的管辖权,需移交办理为由,把案件退回文昌分局,最终文昌分局于2020720日向刘X发放释放通知书,刘X已与家人团聚。

刘X刚、释放通知书.jpg

释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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