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成功案例>成功案例

刘某交通肇事罪

时间:2021-09-08   访问量:146

案情介绍

20141182114分许,被告人刘X驾驶未悬挂号牌丰田霸道小型越野客车(登记车号豫P00918号),沿莲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五一路交叉口东15米处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李X相撞,造成李X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X弃车逃逸。当日23时左右刘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周口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负事故全部责任。

律师辩护:

X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逃逸负事故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交通运输肇事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刘X逃逸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周口刑事律师在了解案情以后,认为刘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接受处罚是必然的结果,但是刘某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刑罚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两性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悔罪的程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的被告人刘X犯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因而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辩护律师在了解具体案情以后认为,被告人虽然有过,却没有害人之心,在承担应有的处罚情况下,也因该法外有情,给予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因而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律师推荐:

郭东洋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口市优秀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刑事诉讼各个程序。  

在不同的刑事案件阶段,能够与不同的办案机关进行及时高效的沟通,并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辩护意见,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理想的案件效果,专业代理各类刑事案件。


郭东洋律师.jpg


郭东洋律师

周口刑事律师服务范围:刑事拘留、刑事诉讼、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等法律咨询。

郭东洋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准则,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高效的法律服务质量,帮您解决各类法律难题,欢迎来电咨询。

TAG:刑事诉讼 无罪辩护 刑事处罚 刑事律师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发原则 法律规范 刑事拘留 律师费用 律师推荐 刑事处罚年龄规定 刑事案件 刑事处罚对子女的影响 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法 诈骗案


郭东洋律师

GUO DONG YANG LV SHI

联系电话
135-2369-9933
地址
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版权所有:郭东洋律师 备案号:豫ICP备2023003289号 技术支持:中原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