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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4年11月8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刘X驾驶未悬挂号牌丰田霸道小型越野客车(登记车号豫P00918号),沿莲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五一路交叉口东15米处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李X相撞,造成李X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X弃车逃逸。当日23时左右刘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周口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负事故全部责任。
律师辩护:
刘X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逃逸负事故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交通运输肇事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刘X逃逸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周口刑事律师在了解案情以后,认为刘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接受处罚是必然的结果,但是刘某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刑罚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两性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悔罪的程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的被告人刘X犯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因而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辩护律师在了解具体案情以后认为,被告人虽然有过,却没有害人之心,在承担应有的处罚情况下,也因该法外有情,给予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因而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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