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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耿X1伙同被告人耿X2等4人,以耿X3违规申报2014年商水县无公害蔬菜基地扩建项目相要挟,向耿X3索要钱财,并向商水县练集镇纪委、商水县纪委等部门多次反映。后耿X3迫于压力,免去被告人耿X、耿XX所欠债务,共计人民币6万。该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为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定性为涉恶案件。
律师辩护:
周口刑事律师在了解案情以后,认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本案中各的行为与恶势力犯罪有着本质区别,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来看,构不成恶势力犯罪。
因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也认为耿X的行为构不成涉恶,以敲诈勒索罪起诉。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再依具体案情分析本案被告人耿X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耿XX属初犯、偶犯,且犯罪的主观恶性小,
(2)、被害人耿X5有明显过错,被告人加入被害人合作社,承诺以后帮被告人申请国家补贴,
(3)、被告人耿XX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调解并赔偿进行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耿X3谅解。
(4)、被告人耿X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辩护律师从这几个角度对案件进行辩护,向法庭提交了我方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涉恶,以敲诈勒索罪起诉至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从被告人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出发进行辩护。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推荐:
郭东洋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口市优秀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刑事诉讼各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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