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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定性为涉恶案件

时间:2021-09-08   访问量:186

简要案情:

2013年至2018年期间,程某四兄弟在临泉县迎仙镇程滩村,以辱骂、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辩护意见:

郭东洋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程某女儿程某的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程某了解案情,认真查找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以及罪轻方面的理由。

郭律师认为:

一、本案各没有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也非恶势力犯罪。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本案中各的行为与恶势力犯罪有着本质区别,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来看,构不成恶势力犯罪。

二、寻衅滋事罪:

①、第一起、本案是受害人常某侵占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先,程某并非寻衅滋事。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矛盾由受害人引发,受害人侵占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作为集体成员,程某的土地使用权也受到了侵害,所以常某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

②、第二起、程某的行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恶劣情节、严重情节。在本起案件中,程某与常某之间矛盾就是属于邻里纠纷,且程某没有辱骂、恐吓,没有损毁、占用常某财物等行为,远远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理由都比较薄弱,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够充分,请法庭不予采纳。

三、敲诈勒索罪:

①、第一起(程某建房一事):受害人父亲程某陈述的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本案的其他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和供述均不能证明程某对受害人有敲诈行为。程某给受害人家要的垫土钱是其应得的,受害人儿子小程某自己也认为给垫土费用是自愿的,并证明两家只因此事抬过几次杠,没有发生其它矛盾。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本起案件应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应按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②、第二起(窑厂边西瓜地被淹一事):程某到案后,其家人主动与受害人联系,多次赔情道歉,已经退还了程某所得的西瓜赔偿款,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③、第三起(村民修路事件):程某客观上并未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范某、程某等人给程某垫土钱9000元,双方签订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起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足,应属民法调整的范围。

案件结果:

临泉县人民法院采纳郭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为程某与其他三被告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的犯罪认定标准,没有形成恶势力犯罪;程某的行为构不成寻衅滋事罪,因程某的行为仅是邻里间的纠纷,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恶劣情节,不足以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程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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